因為台灣稅務居民的海外所得若達3萬3,000美元
就有申報基本稅的義務 持有「雙重國籍」的華僑 今年報稅必須多一項考量
自2010年1月2日起,台灣開始實施個人海外所得課徵「基本稅」,「基本稅」類似美國的AMT(Alternative Minimum Tax),如果外籍人士在台灣設有戶籍並停留一天以上,或是沒設戶籍但一年中居台天數超過183天,就成為台灣的「稅務居民」,不論有無台灣來源的收入,就可能要向台灣國稅局申報海外所得「基本稅」,此舉對在美華人的影響層面將會很廣。
陳先生一家人原籍台灣,已入美國籍十多年,因為近年來全家常常兩岸三地旅行,聽人說如果持有「台胞證」,將來入境中國就不必辦中國簽證,可省卻數百美元的簽證費,所以他們趁最近回台時向台灣的戶政機關詢問如何「復籍」,首先戶政機關找出十多年前舊的戶籍紀錄,拷貝一份給他們,囑咐回美國後據此向駐美的台北辦事處申請補發台灣護照,下一次出國時記得要以台灣護照入境台灣,之後就用海關蓋過章的護照去戶政機關辦理「復籍」,再透過旅行社向中國申請「台胞證」。
一旦「復籍」將成為台灣的「税務居民」
根據上述台灣新的稅法,陳先生一旦「復籍」成功,並停留一天以上,他就成為台灣的「稅務居民」,將來美國來源的所得,一年若超過100萬台幣(約3萬3,000美元),就須計入「基本所得」,如果基本所得又超過600萬台幣(約20萬美元),超出的部分按20%稅率計算「基本稅」額,接著扣除「綜合所得稅額」(收入全部屬於美國來源的申報戶的「綜合所得稅額」為0),最後還可以扣掉其在美國已繳納的「所得稅額」,就是應繳付的「所得稅額」。
一般而言,除了「資本利得」(Capital Gain)等少數項目,美國的「所得稅率」(釋)較台灣高,因此如果收入全部屬於美國來源的話,扣掉其在美國已繳納的「所得稅額」的結果,通常是不須再繳所得稅,但只要海外所得達100萬台幣,就須申報「海外所得基本稅」供台灣國稅局查核,要是考慮每年申報的費用,那之前省下的中國簽證費數百美元也就失去意義;而且近年來美國和台灣先後皆實施「坦誠申報海外資產」的稅法,對漏報者的懲處罰則不輕,所謂多一事不如少一事,「雙重國籍」對有錢人而言,可能是弊多於利的。
原文刊登在世界日報賭城版—- 1-08-201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