美國法律對房地產持有的方式有詳細規定
不同方式產生不同的權利分配及稅務 不可不察。
地契以政府的登記地契為準
有位華人最近將房貸還清,來電詢問是否要去政府的登記處修改「地契」 (Grand Deed),顯然他認為抵押權會記載在「地契」上;華人在美置產,有必要瞭解美國法律對房地產持有方式的詳細規定,不同的持有方式產生不同的權利分配及對稅務的影響,值得注意,切忌以過去在亞洲華人區域的法律認知來處理。
其實「地契」上只記載房地產擁有權,並不記載抵押權資料,抵押權資料是記載在「抵押契」 (Trust Deed)上;這位讀者正確的作法是,先從銀行處拿到房貸還清的證明文件後,再去政府的登記處將「抵押契」的記錄予以註銷,而這和「地契」無關。
以前的人擁有房地產,可以一紙「地契」為憑,看「地契」在誰手上,他就有該房地產的所有權,所以要妥當保存好這文件,這作法很不文明;美國這個現代的國家買賣房地產則將「地契」予以登記,以政府的「登記地契」為準,個人收到的一紙「地契」只有備忘的作用,並不是可轉讓的有價證券,賣方轉售房地產時舊的「地契」也不須繳回給政府。
同樣地,以前的人如果將房地產抵押給他人,會把「地契」交給債權人,還清債務後才可取回來,這雖然方便,但也不文明;現代的作法是雙方簽訂「抵押契」,並且也去政府處登記這「抵押契」。
持有方式
論及「地契」的內容,如果房地產的持有者不只一人,美國法律對持有的方式有詳細規定,這會記載在政府登記處的「地契」上,主要有下面三種:
一、「夫妻共同財產」(Community Property):美國有些州採用,包括內華達州和加州,夫妻婚後所得皆是共同財產,就算財產只登記在一方名下,除非另一方簽「棄權書」 (Quit Claim Deed),另一方的權利仍存在,離婚時則各拿一半。
二、「合有」(Joint Tenancy):在不採「夫妻共同財產制」的州,夫妻可以分別登記財產在一方名下,若是夫妻一起持有財產,則通常會以此種方式持有,一方去世,就自動由另一方繼承,但在這之前,任一方皆可轉讓其權份;此外,這種持有方式並非只限於夫妻使用,也不只限於兩人,例如一人去世,其權份則由其餘多人繼承。如果是在採用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州,最好不要用此,而用以上一的方式持有財產,在財產升值時才可以節稅;若想同時擁有自動繼承的方便性 (不須經法院遺囑認證),可以考慮「夫妻共同財產並自動繼承」 (Community Property with Right of Survivorship)的另一種持有方式。
三、「共有」(Tenant In Common):通常在地契上會註明各人擁有的比率,也是任一方皆可轉讓其權份的。
原文刊登在世界日報賭城版—-5-21-1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