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國人投資美國房地產,須注意「贈與稅」和「遺產稅」的問題,首先得從持有的方式開始規畫。
外國人投資美國房地產之前,除了考慮「所得稅」的問題外,將來若不出售,而要移轉給親人時,還需要注意「贈與稅」和「遺產稅」的問題。
此外,萬一在持有房地產的期間,外國所有權人不幸死亡,美國境內的財產要課美國「遺產稅」,外國人不能享有500萬的「遺產稅」免稅額,且「遺產稅」率很高,特別不划算。所以外國人投資美國房地產,在還未進場前,就應考慮出場的問題。
首先得從持有的方式說起,原則上有兩種持有方式:「個人」和「法人」,「法人」不死,所以可以避掉「遺產稅」,同時在「遺產認證」(Probation)較簡單,法人又有各種形式:「公司」、「合夥」、「有限債務」(LLC)、 「信託」等,由於「公司」不能享有15%低「資本利得」稅(capital gain) ,而且有重複課稅的問題,外國人投資者不能將C Corp.轉為S Corp.來避掉重複課稅,所以「公司」是不好的選擇。
「有限債務」(LLC) ,可以選擇以個人身分來課稅,無重複課稅,但是這樣一選,又會有「遺產稅」。稅務專家常建議外國人投資者,成立一個「境外公司」,最好是在免稅天堂的地區,再由其和外國人投資者個人共同組成一個美國「有限債務」(LLC) ,透過「合夥」契約的規定,持股比率和利潤分配比率不一定要一致,例如持股比率是「境外公司」80%和個人20%,但利潤分配反過來。也就是說,只有20%的部份可能涉及「遺產稅」。
對一般美國人而言,「贈與稅」和「遺產稅」是綁在一起的,而美國的稅法對外國人的「遺產稅」雖有不利的規定,但是在「贈與稅」上卻又大開放便之門,外國人投資者可以利用其外國人的身分,贈與「無形資產」享有免稅,「無形資產」不包括房地產和現金(被視同黃金) ,但諸如股票、保險、「合夥」的持股,「信託」的資產都算是「無形資產」。
把握這些原則,外國人投資者如果規畫得當,可以省掉許多稅賦。找對稅務專家很重要,因為細節很多,例如為了預防把房地產放到「公司」名下,再贈與股票來規避「贈與稅」。美國稅法另外規定,如果「公司」擁有房地產,贈與股票視同「有形資產」,不能免「贈與稅」。
原文刊登在世界日報賭城版—-1-13-201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