去年11月24日的本專欄文章「防住家協會濫用法拍權利」,提及住家協會可以把法拍積欠會費的房屋之權利,通過討債公司 (collection agent),轉賣給第三者,後者將許多仍有淨值 (非溺水屋)的空屋給法拍了。
例如一高層豪華公寓市值20萬元,貸款14萬元,但法拍時卻設計以15萬元低價售給自己人,償還住家協會1萬元,還貸14萬元,屋主本來有淨值乃化為烏有,遭受巨大損失。
綜合以上兩種模式,投機者想出另一種圖利管道,即向討債公司標購住家協會擁有的法拍權利,且對象是溺水屋,很多未繳房貸的溺水屋同時也積欠住家協會會費,投機者取得法拍權後可擁有「使用房屋權」(quiet title),再來就利用銀行之法拍行動受阻的這段相當長的期間,將房屋出租以圖利,直到銀行來法拍這違約未繳房貸的溺水屋為止,由於投機者不必繳付住家協會會費和房貸分期付款,每月收租金,很容易就有利潤。
根據內華達州的法律,住家協會最多可以徵收九個月的積欠會費加上1900元的手續費,以每月會費100元計,最多是2800元,但過去兩年來,標購住家協會法拍權利的成交價多在6000元到3萬元之間,房貸違的時間越短越值錢。
例如成本是6000元,每月收租1200元,出租五個月就可打平,多租多賺,當然個中的風險也不小,如果發現銀行的法拍來得比預期快,也可能與銀行談不足額還款銷售,來拖延時間。
--本文由內華達房地產公司 林秀華 提供